第一條 為健全國家公證制度,以維護社會(huì )主義法制,預防糾紛;減少訴訟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一條 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,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,加強國家宏觀(guān)調控,保障經(jīng)濟和社會(huì )的健康發(fā)展,根據憲法,制定本法。
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》已經(jīng)財政部部務(wù)會(huì )議修訂通過(guò),現將修訂后的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》公布,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八次會(huì )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(guò),現予公布,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。